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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合规性

导语: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为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依法经营或使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租赁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中,因国有资产租赁相关监管规定仍不够完善、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存在出租率不高、出租未完全市场化、租金收取率低、租赁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合规管理,确保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合法运行,在盘活国有资产的同时,防范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设有专门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评估做了相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在地方层面,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产租赁出台相关规定并非强制要求,但为了规范地方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大多都制定了本地方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12号);上海市《关于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产权〔2021〕143号);《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粤国资函〔2020〕581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深国资委〔2020〕132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1〕78号)等。

另外,企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关于合同内容、租赁期限、租赁用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租金的支付、租赁物的转租以及租赁物的转让等,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二、地方监管政策

(一)监管租赁资产范围

从地方规范性文件来看,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资产纳入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广告位等,例如《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有一些地方将无形资产也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监管范围,例如《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直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房,将其有拥有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设施设备、广告位、交通运输工具、无形资产(含商标、知识产、著作权等)经营性资产,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二)资产租赁期限要求

各地方结合实际租赁市场及资产状况,对租赁期限要求不一,租期有长有短,有3年、5年、10年的划分,一般情况下为5年(含)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例如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房屋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可适当延长租期。单次租赁期限6年以上(含6年)的应纳入企业“三重一大”范围,由直管企业党委会前置研究,再按直管企业相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但最长不得超过12年”。

(三)资产租赁程序性规定

1.资产评估程序有些地方对资产评估程序有强制性要求,例如《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资产租赁, 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租赁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和租金评估价值”。有些地方以资产评估为原则,其他定价方式为例外。例如《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原则上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单宗账面原值不超过200万元或者账面净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评估项目应报省国资委备案,估价和询价情况由省属企业自行备案。其中,经省国资委授权的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估价、询价结果,作为确定招租询价的参考依据”。有些地方对资产评估程序没有强制性要求。例如上海市《关于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租金底价应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2.进场交易程序

有些地方规定所有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必须进场交易。例如《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出租企业的资产租赁,应当委托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物业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大部分地方规定限额以内的国有资产租赁,可以通过自主公开招租等形式确定承租方,限额以上的则需履行进场交易程序。例如《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进场公开招租:1.企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企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除上述二种情形以外的资产租赁,企业也应当自行采取公开招租。

此外,多数地方对公开招租程序存在例外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如承租方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招租方式进行。

3.审批、备案程序

多数地方对国有资产租赁规定了一定限额或标准,对限额、标准以内的租赁行为和限额、标准以上的租赁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批、备案程序。《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期限为十年及以上或租赁单宗资产评估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备案的事项,应当自企业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备案”。《重庆市南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规定:“一是企业国有资产中位于产业规划区内,具备产业载体条件的资产出租,由区国资委审核,区政府审批。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租期限超10年的,单宗资产年租金在100万元及以上或租赁面积在1000㎡及以上的,由区国资委审核,区政府审批。三是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出租,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出租或出租给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的非公开协议招租,由区国资委审核,区政府审批。四是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广告位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招租,由区国资委审核,区政府审批。五是除前四项之外的资产出租,由企业自行决策实施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合规风险


(一)租赁标的风险

1.租赁标的不合法,例如划拨用地未补缴出让金、未获得批准对外出租;

2.租赁标的权利瑕疵,例如无证、抵押、查封资产出租。

(二)决策程序风险

1.未按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2.未按规定将租赁事项报地方国资监管部门或政府审批、备案 

(三)租金风险

1.租赁资产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不需评估的租赁资产,未在市场估价或询价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

3.未依法根据租赁期限,合理约定租金调整机制

(四)承租人风险

1.按照规定应进场交易的租赁项目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2.不合理设置招租条件,排除、限制竞争,产生权力寻租行为;

3.未对承租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五)租期风险

1.违反《民法典》规定,租期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2. 违反关于租赁期限的地方监管规定,延长一般租赁期限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六)合同签订、履行风险

1.关键条款缺失,双方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引发争议;

2.未对承租人的转租权进行约束,导致租赁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

3.资产租赁后监督管理缺失,导致租赁资产未按约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当损毁、产生安全事故等。


 



来源:历城城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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