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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2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以下简称“国土资规6号文”)于2022年9月到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继续做好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部决定对文件部分表述修改后印发:

一、修改文件中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名称的表述。将“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删除衔接《资产评估法》和国土资规6号文实施关于“2017年9月30日前、2016年12月1日前”存量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时限有关表述。

三、在第一部分“备案信息填报”后增加“(原土地估价师上传的电子扫描件格式不变)”的表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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