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以来,由于财政部门主导的PPP模式推进强力、迅猛,在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普及速度极快,反而是在过往三十多年更为广泛实施的特许经营模式很少提及,也很少有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当前在实务中,多将两者混用,不做区分,或者将特许经营作为PPP模式之下的一个概念。但两者确实存在一定的区别:
1.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及效力层级不同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除了25号令外,还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等行政规章及行业部门规章。
而PPP模式实施的主要依据除了前述国办发[2015]42号之外,主要是财政部门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以及财政部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若干规范性文件。
从两种模式的法律依据效力层级看,特许经营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PPP模式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显然,特许经营模式的法律依据效力更强。
2.牵头、参与部门不同,管理体制不同
根据25号令的要求(第十一条第二款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除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项目,需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外,特许经营项目的主要牵头部门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提出部门),一般不过多涉及财政部门,其他部门在项目推进工作中主要是按照职能分工参与,提出相应意见、建议。没有强调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财政部门的持续管理问题。
而PPP模式中,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参与部门比较多,包括实施机构(一般为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等,并需要由本级财政部门严格开展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PPP项目“入库”过程中,还涉及向上级财政部门报批,直至通过财政部的审核及强调全生命周期的持续监管。
3.实施的程序不同
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程序主要依据为25号令,并同时遵守行业规章政策文件规定。如收费公路领域实施特许经营的,需要同时遵守《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根据25号令,对于不需要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不需要财政承受能力评价,也未见有强制“入库”的要求。但对于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也就是说,对于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按照项目自身是否需要财政部门提供缺口补助资金而区分是否需要“入库”,对于不需要财政缺口补助的项目,没有必要履行财政部门主导的“入库”程序,而对于需要政府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由于涉及未来预算安排,则需要按照要求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履行“入库”程序。对于不需要“入库”的特许经营项目,项目实施周期相对较短。
而PPP模式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一系列规范文件要求,履行编制“两评一案”、政府内部决策、申报“入库”等程序,所需要时间周期较长。实践中,一般从项目启动,到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签订完PPP项目合同,周期大多在6-12个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财政部门的“入库”要求并列,发改系统也有一套项目强制“入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规定,依托在线平台建立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加强PPP项目管理和信息监测,未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发改系统PPP“项目库”入库程序简便,由地方发改部门自行负责填报即可,无实质性入库审核程序,且是否入库不直接涉及项目预算支出,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对项目实施并无有效约束,发改系统前述文件的“入库”要求暂未对实际工作产生影响。
4.对投资人要求不同
25号令对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要求并无特别限制,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是否能够参与本地特许经营项目投标竞争,在该规章中并无特别限制或要求,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规章中也无相应的限制或要求。由此可以理解,本地国有企业(包括平台公司)可以作为潜在投资人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投标竞争。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要求,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也即,财政部门的入库项目,选择投资人时,原则上本级平台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参与。否则为不规范的PPP项目,有被清理“出库”,进而导致项目未来无法获得融资、政府无法安排财政预算支出等巨大风险。
因此,在投资人的选择范围上,采取特许经营或是PPP模式,是有重要区别的,进而会影响到项目一系列具体实施的工作安排。
5.近年社会认可度不同
在2014年财政部门主导的PPP模式广泛实施之前,收费公路、市政行业等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在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无论是否涉及政府未来年度的缺口补助,金融机构、投资人均积极参与项目。
2014年财政部门主导的PPP模式广泛实施之后,由于绝大多数项目均需要政府未来年度缺口补助或直接为纯政府付费(污水、垃圾等静脉类项目在预算法有关基金管理的模式下,也是按照政府付费PPP项目进行管理),不需要政府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非常少,绝大多数项目必须“入库”,才能保证后续投资回报有可靠的预算资金保障。在此背景下,各级领导、有关政府部门、投资人、金融机构等逐步形成一种认识,认为所有项目均需要按照财政部门主导的PPP模式实施,履行“入库”程序才是合规的项目。反而对于特许经营模式、对于25号令的实施、对于有着更高法律依据的特许经营模式的推行和实践,普遍了解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