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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 | 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应收账款,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 资产评估报告吗?

【条款解析】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因此,应收账款属于实质经营性资产,企业之间转让应收账款构成资产收购业务。

此时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本次资产收购业务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4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准备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如果本次资产收购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在附件2 中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收购业务,应当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因此,企业之间转让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无论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都应当提供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内的作价公允的合法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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